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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銓利(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即法定清算人
吳宗祐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ZZZZ;
被告
陳永晉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方位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僅有董事長即被告吳宗祐1人別無其他董事,前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133600290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且其公司章程或股東會亦未另定或另選清算人,亦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列印資料、被告全方位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等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61頁、第83-91頁)。是本件原告列被告吳宗祐為被告全方位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第20頁、第22頁、第24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全方位公司於109年9月29日邀同被告吳宗祐及陳永晉為連帶保證人,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限額內與被告全方位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全方位公司於109年10月7日起向原告借款4筆,分別為40萬元、20萬、360萬及80萬元,合計500萬元,嗣又於110年8月26日與原告簽訂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約定利率起訴時如附表利息欄所示,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均自110年10月7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7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兩造均依借據第6條約定,若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第2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第2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另按第2條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全方位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合計500萬元(計算式:40萬元+20萬元+360萬元+80萬元=5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吳宗祐、陳永晉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受影響中小型事業適用)、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催告函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5-49頁、第5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年息 起訖日  1 借據 400,000 400,000 2.345%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2 借據 200,000 200,000 2.345%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3 借據 3,600,000 3,600,000 2.345%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4 借據 800,000 800,000 2.345%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合計  5,000,000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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