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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

返還公證書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玟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被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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