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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6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被告
老蕭專業車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芙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濛漾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113年度訴字第2176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及假執行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乃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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