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洪世鴻
- 當事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轉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楊明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0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電轉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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