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吳映慧
- 上訴人粘芮瑜
- 被上訴人全景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2號 上 訴 人 粘芮瑜 被 上訴 人 全景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映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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