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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熊碧齡
原告
劉炳松
原告
劉家禎
原告
劉獻文
原告
劉庭瑄
原告
羅文琴
原告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告
倪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4所有權人劉獻文權利範圍「332860分之1728」之記載,應更正為「332860分之1725」。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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