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4號
- 原告
- 熊碧齡
- 原告
- 劉炳松
- 原告
- 劉家禎
- 原告
- 劉獻文
- 原告
- 劉庭瑄
- 原告
- 羅文琴
- 原告
-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獻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明達律師
- 被告
- 倪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4所有權人劉獻文權利範圍「332860分之1728」之記載,應更正為「332860分之1725」。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前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