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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34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永泰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藝
上訴人
張美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浩宇等人間因113年訴字第2634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5,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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