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0號
- 原告
- 林美蓉
- 訴訟代理人
- 李蒨蔚律師
- 被告
-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超倫
蔡辰威
馮和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附表「抵押權設定內容」欄第7行 存續期間: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存續期間:73年5月7日至103年5月6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