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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蕭如儀

原告
林美蓉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被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倫

蔡辰威

馮和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附表「抵押權設定內容」欄第7行 存續期間: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存續期間:73年5月7日至103年5月6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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