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4號
- 原告
- 臺北醫學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麥斯
- 訴訟代理人
- 桑和蓓
- 訴訟代理人
- 張容慈
- 被告
- 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寶麒
- 訴訟代理人
- 蕭采如律師
張學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八、所載「…暨本院於103年12月18日所整理之其餘爭點」,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進行爭點整理,故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