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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臺北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訴訟代理人
桑和蓓
訴訟代理人
張容慈
被告
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寶麒
訴訟代理人
蕭采如律師

張學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八、所載「…暨本院於103年12月18日所整理之其餘爭點」,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進行爭點整理,故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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