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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4號

請求為一定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蘇嘉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流傳媒有限公司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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