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
- 原告
- 新東京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培立
- 原告
- 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南京東路禮拜堂
- 法定代理人
- 沈明鋒
- 原告
- 盛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廷
- 原告
- 高茂郁
- 原告
- 曹祺
- 原告
- 王麗香
- 原告
- 歐陽崇榮
- 原告
- 黃昱琪
- 原告
- 林麗莉
- 原告
- 毛陳學英
- 原告
- 鍾秋香
- 原告
- 鍾麗玲
- 原告
- 鍾文益
- 原告
- 孫中立
- 原告
- 林碧桃
- 原告
- 鄭東欽
- 原告
- 林美淑
- 原告
- 邱雲煇
- 原告
- 陳秀枝
- 上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董德泰律師
- 上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婷婷律師
- 上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甯維翰律師
- 被告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淵博
- 訴訟代理人
- 周萍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桂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時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可家律師
- 被告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政岳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怡
- 訴訟代理人
- 余品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時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可家律師
- 被告
- 百冠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呂學忠
- 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秉貹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鄭德發
- 訴訟代理人
- 溫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外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金額,經兩造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合意由廠商估價計之。茲依原告於113年11月4日具狀陳報訴外人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397-398頁)所載,本件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6,801,512元,被告均已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07-416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80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