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晉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嘉芳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