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冠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20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1至412、41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417至421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