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2號
- 原告
-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政達
- 訴訟代理人
- 丁錦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奐穎律師
- 被告
- 廖振鐸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172號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