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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耀仁
被告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周宣光
被告
周宣光

李瑞琴

李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上午9時39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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