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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蕭清清

上 訴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寧
上 訴 人
王伯綸
被上訴人
王富銘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被上訴人
陳仲興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陳泓霖律師
鍾璨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萬8907元(本金200萬元、起訴前利息4萬8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227元,上訴聲明第4項、第5項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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