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1號
- 上 訴 人
-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詠寧
- 上 訴 人
- 王伯綸
- 被上訴人
- 王富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凱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仲興
-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裴偉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 陳泓霖律師
- 鍾璨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萬8907元(本金200萬元、起訴前利息4萬8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227元,上訴聲明第4項、第5項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