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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宣玉華

上訴人
汪偉琳即豐瑞誠商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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