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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利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 原告
    陳柏青
  • 被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新村順一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 原 告 陳柏青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被 告 新村順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3頁),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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