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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佳樺

113年9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龍麒
被 告
稑源經貿有限公司(原名盈豐農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艾樂(原名林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53,2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10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21條、授信總約定書第15條(K)為憑(見本院卷第18、30頁),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稑源經貿有限公司(下稱稑源公司)於民國000年00月間,以被告林艾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分別於112年7月21日、同年月24日申請動用3,402,396元、2,494,464元,借款期間各自112年7月21日至同年11月18日止、112年7月24日至同年11月21日止,利息均按授信利率3.372093%計算,並依授信總約定書第3條約定,違約金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稑源公司迄今尚積欠原告3,853,23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林艾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用申請書<融資類>、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各4份、放款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傳真交易指示申請書、宥慧實業有限公司出貨單各2份、保證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動用申請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50、78至89頁),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稑源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稑源公司應負清償責任。林艾樂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依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民國)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1 2,207,161元 同左 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2093 自11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10%,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646,072元 同左 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2093 自11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按左列週年利10%,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3,853,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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