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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36號

確認土地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芳華

上訴人
即被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的教會
法定代理人
鄭啟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2萬4,733元(見卷第165、1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萬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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