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李阿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的教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啟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2萬4,733元(見卷第165、1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萬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