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悅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江佑即江海工程行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江佑即江海工程行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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