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4號
- 原告
- 愛實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宅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彬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孟生律師
- 被告
- 張騰文
- 訴訟代理人
- 曾韋綸律師
劉建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爭執原證6所示微軟Azure雲端服務使用帳單真實性,有待發函卡洛地股份有限公司加以確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