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0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駱瑞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1,522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1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1,522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