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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0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被告
駱瑞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1,522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0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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