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98號
- 上訴人
- 藍美華
- 被上訴人
- 臺灣力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汶峰
- 被上訴人
- 雙麟生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憲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98號確認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