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98號
- 上訴人
- 藍美華
- 被上訴人
- 臺灣力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汶峰
- 被上訴人
- 雙麟生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57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