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林芳華
- 當事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惟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原 告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湛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被 告 陳惟龍 訴訟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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