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96號
- 上訴人
- 鼎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宏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翁敬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秀蘭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396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納8668元,尚應補繳1萬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