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01號
- 原告
- 泰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承義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筱涵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妏律師
- 被告
-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波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延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同年月23日具狀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