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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9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冠中

上訴人
即被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決判命:㈠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判決書之判決字號、當事人姓名及主文,以標楷體二十級字體及白底黑字,刊登在上訴人所經營管理之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hhtower/com.tw/)1日;㈡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觀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回復名譽適當處分部分,而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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