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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 原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士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62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被 告 王士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6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 已於113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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