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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陳加賓
原告
陳佳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被告
蘇杜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說明:㈠所欠租金及起訴前不當得利部分(即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於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表示改為請求新臺幣(下同)25萬8168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25頁),係一部請求?如是,請說明租金及不當得利所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如否,請確定此部分所請求之金額。㈡起訴後不當得利部分(即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併請求被告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之法律依據?

民事民一庭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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