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9號
- 上訴人
- 連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忠堅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