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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2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郭重均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告
郭衍宏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7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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