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莊仁杰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紀宏政施正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24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紀宏政 被 告 施正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HIGH TREND INDUSTRIES (BANGKOK)CO. LTD.先後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106年12月28日、108年4月1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美金100萬 元、60萬、100萬元,並約定HIGH TREND INDUSTRIES (BANGKOK)CO. LTD.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HIGH TREND INDUSTRIES (BANGKOK)CO. LTD.未依約給付,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其後原告陸續因執行受償,惟HIGH TREND INDUSTRIES (BANGKOK)CO. LTD.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855萬6,491元。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一部請求 而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54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授信往來契約書、Drawdown Application、放款餘額查詢、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7頁),而被告已受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5萬4,46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月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