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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告
建鄰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6日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8,86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本件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5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8,59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溢繳22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民國)    利率 (年息) 計 息 期 間 (民國)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收 0 768,864元 2.60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6萬8,864元) 1 利息 76萬8,864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9月5日 (164/365) 2.605% 8,999.29元  2 違約金 76萬8,864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9月5日 (133/365) 0.2605% 729.82元  小計       9,729.11元 合計        77萬8,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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