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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宜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馬貝自行車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信義地政士(即劉文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理由、並如數繳納上訴費用,暨應寄送繕本與對造,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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