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6號
- 原告
-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鶴鳴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軒律師
- 被告
- 虎賁地產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嵩育
- 被告
- 林育慈
- 訴訟代理人
- 洪嵩育
- 訴訟代理人
- 上三名被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