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60號
- 原告
- 通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強
- 被告
- 雷恩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 元,尚應補繳18,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