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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6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通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被告
雷恩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 元,尚應補繳18,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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