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吳承駿
- 被告
- 泳懿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洺鋐
- 被告
- 李孟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1頁之表頭「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