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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匡偉鄭佾瑩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劉奇霖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曾兆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被 告 曾兆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27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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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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