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
- 原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孝
- 被 告
-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劉奇霖
- 被 告
- 曾兆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27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