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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匡偉鄭佾瑩張庭嘉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被 告
曾兆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27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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