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姜悌文、熊志強、黃靖崴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柏鈞 被 告 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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