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3號
- 原 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鈞
- 被 告
- 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民國11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