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姜悌文、朱漢寶、黃靖崴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柏鈞 被 告 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民國11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 「民國114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芯瑜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