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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姜悌文朱漢寶黃靖崴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柏鈞
被 告
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民國11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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