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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李冠德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易展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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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彥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暐程律師

鍾欣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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