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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姜悌文熊志強黃靖崴
  •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 被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千里馬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2,364,125元,及自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364,125元,應徵296,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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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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