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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靖崴

原告
謝郡宜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云宣律師
被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良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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