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32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姚水文

上訴人
即原告
韻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家瑜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萬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