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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王虹綾

  • 原告
    朝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34號 原 告 朝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虹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茶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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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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