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 上訴人
- 陳彥騰
- 被上訴人
- 張錫興
- 訴訟代理人
- 孫世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仁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