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79號
- 原告
-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枬
- 被告
-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宇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