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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0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告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叡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邵俊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頁第14行至第15行關於「自114年11月15日起(繕本於114年11月4日寄存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1月15日起(繕本於113年11月4日寄存送達」。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頁第20行關於「自114年11月15日起」

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1月15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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